本會將於明年(105年)於會員大會中辦理第七屆理監事選舉,期待會員踴躍參加,投下您神聖的一票,有意願參選理監事者,請填妥參選資料表後,104年11月30日前儘速親交或親筆簽名後掛號寄達協會,參選名單將於104年12月底前印製給全體會員參考,歡迎會員自我推薦參選!
第七屆理監事候選人參選資料表
本會組織章程中有關理監事之職權如下(節錄本會章程第15條至第28條),請參閱: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二、本會創會理事長,提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第 四 章 會 議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而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七屆理監事候選人參選資料表
本會組織章程中有關理監事之職權如下(節錄本會章程第15條至第28條),請參閱: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
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二、本會創會理事長,提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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